为做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落实工作,按照《河北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冀农财发〔2024〕10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农业和农业机械化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目前省下达我县中央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第一批677万元,省级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第一批231万元,合计下达资金908万元。后续下达资金按本方案实施。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购置与应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以及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以稳定实施政策、充分发挥效益为主线,支持广大农民群众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引领农机研产推用全链协同,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推进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量发展,为确保守住国家粮食安全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实支撑。
二、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2025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施工作,按照“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农财发[2024]10号)”发布的20大类34个小类56个品目作为我县补贴机具品目,补贴范围按省文件实时调整而调整。优先保障粮食等主要农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机收减损、农机装备补贴短板、农业其他领域发展急需,以及事关国家重大战略实施的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在全县范围内实施。
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我县县域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补贴标准。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全省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补贴品目各档次补贴标准按照《河北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执行。
三、资金使用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支出(含中央和省级)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和农机报废更新等方面。
补贴原则:补贴顺序原则上按购机者提交申请日期进行补贴,补贴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微调。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按上级文件要求并结合我县补贴资金实际利用情况开展。
农机购置补贴属约束性任务,资金必须足额保障,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或用于其他任务支出。财政部门要保障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
四、操作实施流程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实施。
(一)发布实施规定。县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发布本地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操作程序、补贴额一览表、补贴机具信息表、咨询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二)自主购机。购机者应在省域内自主选机购机或通过生产企业直销等方式购机,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原则上购机价格在5000元以上的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
(三)受理补贴申请。购机者应及时通过“河北农机补贴”手机APP或携带所购机具、个人身份证件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工商营业执照、购机税控发票、“一卡通”或银行卡原件和县农业农村局要求的其他材料,自主向县农业农村局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行办理牌证照。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引导购机者在录入信息后,及时向农业农村部门提交补贴申请资料。严禁以任何方式授予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进入办理服务系统办理补贴申请的具体操作权限。严禁补贴机具产销企业代替购机者到主管部门办理补贴申请手续。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在收到购机者完成签字确认的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并告知购机者,做好咨询答疑。全面实行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推广信息化技术,方便购机者随时在线录入补贴申请信息。县级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或超过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调剂资金)时,购机者提交的补贴申请可继续录入进行预登记,但应及时告知购机者有关情况。
购机者年度内享受补贴资金总额的上限为40万元,同一农民年度内享受补贴农机具数量最高5台/套;同一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补贴农机具数最高10台/套。
(四)机具核验。结合实际,将农机完成规定作业面积或作业量作为核验的前提条件,切实强化核验工作人力资源保障。对高风险机具,逐台核验;对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以及当地初次出现的高补贴额机具,在安装完成且生产应用一段时间后进行现场核验和补贴兑付;对其他机具抽查核验比例按照《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强化纪律约束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和实施工作的通知>》(冀农办发〔2019〕259号)执行。
(五)审验公示信息。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等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其中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行办理牌证照,并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县农业农村部门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六)兑付补贴资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在公示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级财政部门提交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县级财政部门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核并授权农业农村部门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严禁挤占挪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县级财政部门因资金不足或违法违规处理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做细政策解读,告知并稳定购机者预期,同时联合向上报告资金供需情况。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原因确实难以完成兑付的,可在办理服务系统中进行预登记申请,在下一个年度优先予以兑付。
(七)组织抽查。县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要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或由专业农机人员,加强对高风险机具或成套设施装备等的抽查,重点对单一产品购置较为集中、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同一主体连年重复购置、机具适应性和购置数量与购机者生产经营服务所需不相符等情形进行查核并在办理服务系统中进行预警,对发现的问题线索进行评估,涉嫌违规的,应及时组织调查并按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要向司法机关移交严处。
补贴政策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切实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领导下的联合实施和监管机制,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密切沟通配合,健全完善风险防控制度和内部控制规程,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要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意识。深入落实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审核监管责任和财政部门资金兑付、资金监管责任。
(二)优化服务,提升效能。依托办理服务系统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料审核、机具核验、资金兑付等工作。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大补贴政策宣传力度,综合运用各类媒体和多种宣传方式,通过补贴政策信息上门、指导服务上门等,全方位开展宣传解读,着力提升政策知晓度和实施透明度。要及时主动回应购机者关注的重点事项,正确引导舆论,稳定购机者预期,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群众和农机企业的知情权、监督权。要健全完善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按年度公告近三年县域内补贴受益信息(附件2),公开违规查处结果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监管,严惩违规。认真执行《河北省农业农村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强化纪律约束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和实施工作的通知》(冀农办发〔2019〕259号)、《河北省农业农村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细则(试行)〉的通知》(冀农业规〔2018〕5号),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风险防控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更加严格实施信用管理和农机产销企业承诺制。要充分发挥专业机构的技术优势和大数据的信息优势,有效开展违规行为全流程分析排查。强化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牵头,其他部门支持的联合查处和省际联动处理,对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零容忍”高压态势,从严整治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予以查处,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秩序。
附件:
1、河北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2.河北省 年度 县(市、区、场)享受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的购机者信息表
附件1:
河北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
机具种类范围
(20大类34个小类56个品目)
1.耕整地机械
1.1耕地机械
1.1.1犁
1.1.2旋耕机
1.1.3微型耕耘机
1.1.4深松机
1.2整地机械
1.2.1埋茬起浆机
1.3耕整地联合作业机械(可含施肥功能)
1.3.1深松整地联合作业机
2.种植施肥机械
2.1种子播前处理和育苗机械设备
2.1.1育秧(苗)播种设备
2.2播种机械(可含施肥功能)
2.2.1条播机
2.2.2穴播机
2.2.3单粒(精密)播种机
2.2.4根(块)茎种子播种机
2.3栽植机械
2.3.1插秧机
3.田间管理机械
3.1中耕机械
3.1.1中耕机
3.1.2田园管理机
3.2植保机械
3.2.1喷雾机
3.2.2农用(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可含撒播等
功能)
4.灌溉机械
4.1喷灌机械
4.1.1喷灌机
5.收获机械
5.1粮食作物收获机械
5.1.1谷物联合收割机
5.1.2玉米收获机
5.1.3薯类收获机
5.2棉麻作物收获机械
5.2.1棉花收获机
5.3油料作物收获机械
5.3.1大豆收获机
5.3.2花生收获机
5.3.3油菜籽收获机
5.4糖料作物收获机械
5.4.1甜菜收获机
5.5秸秆收集处理机械
5.5.1秸秆粉碎还田机
5.6收获割台
5.6.1大豆收获专用割台
5.6.2玉米收获专用割台
6.设施种植机械
6.1食用菌生产设备
6.1.1菌料装瓶(袋)机
7.田间监测及作业监控设备
7.1田间作业监控设备
7.1.1辅助驾驶(系统)设备(含渔船用)
8.种植业废弃物处理设备
8.1农作物废弃物处理设备
8.2.1秸秆压块(粒、棒)机
9.饲料(草)收获加工运输设备
9.1饲料(草)收获机械
9.1.1搂草机
9.1.1打(压)捆机
9.1.3青(黄)饲料收获机
9.1.4打捆包膜机
9.2饲料(草)加工机械
9.2.1铡草机
9.2.2饲料(草)粉碎机
9.2.3饲料混合机
9.2.4全混合日粮制备机
10.畜禽养殖机械
10.1畜禽繁育设备
10.1.1孵化机
11.畜禽产品采集储运设备
11.1畜禽产品采集设备
11.1.1挤奶机
12.畜禽养殖废弃物及病死畜禽处理设备
12.1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设备
12.1.1清粪机
12.1.2畜禽粪污固液分离机
12.1.3畜禽粪便发酵处理设备
12.2病死畜禽储运及处理设备
12.2.1病死畜禽处理设备
13.水产养殖机械
13.3水质调控设备
13.3.1增氧机
14.种子初加工机械
14.1种子初加工机械
14.1.1种子清选机
15.粮油糖初加工机械
15.1粮食初加工机械
15.1.1谷物(粮食)干燥机(烘干机)
15.2油料初加工机械
15.2.1油料果(籽)脱(剥)壳机
16.果菜茶初加工机械
16.1果蔬初加工机械
16.1.1果蔬分级机
16.1.2果蔬清洗机
17.农用动力机械
17.1拖拉机
17.1.1轮式拖拉机
17.1.2履带式拖拉机
18.农用搬运机械
18.1农用运输机械
18.1.1田间搬运机
19.设施环境控制设备
19.1设施环境控制设备
19.1.1加温设备
20.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20.1平地机械(限与拖拉机配套)
20.1.1平地机